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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四局起诉驻马店南方钢铁

  • 发布时间:2010/8/26

因购买到次品钢筋,被质量技术监督局处以没收不合格产品并罚款20万,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为挽回损失,将该钢筋的生产厂家驻马店南方钢铁工业有限公司和泾县隆鑫铸造有限公司,起诉到蜀山法院。

  中铁四局公司诉称,2009年3月27日,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单位--合肥望塘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经理部与马鞍山市隆源物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物资订货合同》,双方约定:隆源公司负责供应钢材计1106吨,合同总价款352万余元,所提供的钢筋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合同签订后,中铁四局公司积极履行了付款行为。隆源公司委托春华金属材料部代为运送其所售钢筋。在送货过程中,春华材料部先是该工程项目部运送了由驻马店南方钢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6㎜钢筋68余吨,后又运送了由泾县隆鑫铸造有限公司生产的14㎜钢筋90吨。此后,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安徽省钢铁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二站对中铁四局公司所购的钢筋进行检验,认定以上两种型号的钢筋为不合格产品。据此,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中铁四局公司进行了处罚:没收全部不合格钢筋并处以20万人民币的罚款。

  中铁四局公司认为,《中华人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该公司的损失是由于被告生产的不合格产品所致,因此要求驻马店南方钢铁工业有限公司和泾县隆鑫铸造有限公司赔偿货款损失及罚款损失共计6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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